| 8月14日10时,大田县太华镇汤泉村民廖明通、廖首柴等向大田县检察院民事行政科敬赠一面写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社会稳定保驾护航”的锦旗,并从检察官手中领取了1.5万元的赔偿款。
2005年12月17日20时30分左右,廖明通、林季栋、廖首柴、廖明北、廖明星等村民的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00多平方米,烧毁稻谷、空压机、电视、家具、衣物、农用工具等。大田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该起火灾原因系由于电压不稳定,引发火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34640元。
2006年7月14日,廖明通等人向大田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电力部门赔偿34640元。
2006年10月,电力部门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2月11日,中院发回大田县法院重审。
2007年7月25日,大田县法院进行再次审理;2007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廖明通等人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19日,廖明通等人继续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3月4日中院作出维持原判。
2008年3月19日,廖明通等七人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后,于2008年4月21日交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吴明华副检察长接案后,高度重视,立即转交民事行政检察科陈荣生科长、检察员陈佳良办理。他们深入走访当地村民、太华派出所、大田县公安消防大队。最终在检察官主持下双方和解。(颜建波 陈佳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