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住房建设规划
(2006-2010)
大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00六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构建和谐大田,加快大田县城市化进程,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大田县城总体规划》(2006∽2010)和《大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大田县城总体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全县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城关片、福塘、温镇片区和石牌综合组团)。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通过对我县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至2005年底,全县规划区内住房总建筑面积约35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约28.8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设商品房住房约87.5万平方米,通过其他方式建造住房(含个人自建房)约233.7万平方米。
第九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大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到2010年全县城区人口达10万(含流动人口),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县住房总需求约为75万平方米。根据“十五”期未我县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5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5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52.5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以满足全县城区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未,基本实现常驻人口户均拥有或租赁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总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0.863万套,总建设面积75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0.525万套,建筑面积52.5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0.338万套,建筑面积22.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0.088万套,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0.25万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廉租住房保障本县城区内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县城区内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县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根据《大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大田县城总体规划(2006∽2010)的相关要求,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06年:商品房建设0.1万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0.0452万套,建筑面积3.375万平方米。
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0.12万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0.06万套,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
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0.12万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0.06万套,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
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0.1万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0.07万套,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0.085万套,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0.066万套,建筑面积4.93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县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1、将福田大道两侧(尤其是东侧山边纵深土地)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地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尤其是中学、医疗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优先实现我县城区发展“南进”战略,为石牌镇区和老厝地区发展起桥梁纽带作用,为我县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2、为缓解我县城区用地紧张状况,应做好福塘村、温镇村、老厝村规划建设控制,为城区规模拓展留足余地。
3、政策性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重点放在城郊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型套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全县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34.01万平方米(不含城中村改造重建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24.83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为9.18万平方米。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11.6646万平方米商品住宅用地中,8.2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存量土地盘活总量为13.1654万平方米。
2、政策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9.18万平方米,其中公共租赁用房用地6.1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用地3万平方米。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6年,供应商品房用地4.94万平方米(新供应住宅用地4.94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1.38万平方米。
2007年,供应商品房用地5.29万平方米(新供应住宅用地1.735万平方米,盘活存量土地3.55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1.8万平方米。
2008年,供应商品房用地5.29万平方米(新供应住宅用地2.9万平方米,盘活存量土地2.39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1.8万平方米。
2009年,供应商品房用地4.94万平方米(新供应住宅用地1.2万平方米,盘活存量土地3.74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2.1万平方米。
2010年,供应商品房用地4.37万平方米(新供应住宅用地0.89万平方米,盘活存量土地3.48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用地2.1万平方米。分页:[1] [2] |